
特种设备安全必然的联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大局。为深入排查整治特定种类设备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严防各类特定种类设备安全事故发生,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特种设施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从严查处特定种类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查办多起典型违法案件。现将5起特定种类设备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6年1月26日,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平阳县某瓦楞纸厂开展检查。经检查,该厂现场正在生产,厂内有一台承压蒸汽锅炉正在运行。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该台锅炉的有效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特定种类设备在线系统查询发现该台锅炉已注销且外部检验到期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已超过检验日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台锅炉予以查封并开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该台承压蒸汽锅炉已于2026年1月5日注销登记。该台承压蒸汽锅炉外部检验到期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已超过检验日期;内部检验到期日期为2026年9月1日,仍在检验有效期内。2026年1月25日,当事人因生产需要及内部检验仍在有效期内,擅自启用该台设备并于2026年1月26日被平阳局执法人员查处。当事人使用的锅炉额定蒸发量为每小时 1 蒸吨,燃料种类为生物质,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第三类第二款第七项第66点“淘汰类--落后产品--机械--每小时 2 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规定的需要淘汰的落后设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4日,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区的电梯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其中一台电梯的底坑设施和装置的急停开关失效,缓冲器开关固定松动且仅用胶带粘贴;另一台电梯的底坑设施和装置的急停开关失效,门间隙0.9mm,门的运行与导向卡阻。而江苏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出具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显示上述电梯各个检测项目均正常。
经查明,江苏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一)与该小区物业签订有电梯检测合同,约定负责进行小区电梯检测工作。2025年8月10日,该公司的检测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二)对案件中的2台电梯进行了检测,在忽视上述两台电梯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就出具了“符合”的检测结果。当事人一未对原始数据进行详细查验且未发现当事人二未按《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的规定进行检测,经内部审核,并经该公司的温州地区主管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主管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三)确认后,于2025年8月12日出具了电梯自行检测报告,显示上述电梯各个检测项目均正常。
当事人一、当事人二、当事人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一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二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三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1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现场出具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于2025年9月11日前完成上述叉车的使用登记,截至2025年9月30日,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经查明,2025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整改要求完成整改。2025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在消控室查看监控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9月14日在逾期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下,仍在使用上述特种设备。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处罚决定前已完成上述设备的使用登记,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另行责令不再使用,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4日上午,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嘉县某铸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内发现一台正在使用的简易升降机,该简易升降机的轿厢面积为3.67平方米,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应的使用登记证书和有效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的简易升降机进行了查封。
经查明,当事人涉案的简易升降机安装于2022年11月,该简易升降机被安装在电梯井道内,共有3层3门,并且每层安装有数显层门呼叫系统,并且层门和轿厢装有同步感应关闭开启装置。该简易升降机的轿厢面积为3.67m²,采用电动葫芦(升降电源380V/50hz,电机功率是7.5KW)提供动力。至案发之日,该简易升降机一直处于使用状态,设备未经检验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不再使用该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瑞安市某电镀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定种类设备作业的行为案
2026年4月10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瑞安市某电镀有限公司检查。经查,该公司正常经营,一台叉车正在该公司门口行驶。该叉车使用单位为该公司,且驾驶员未能提供有效的叉车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曾于2026年4月1日至该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叉车作业人员无作业人员证,依法开具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6年4月1日前立即使用已取得作业人员证人员操作叉车。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4月1日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当日,执法人员开具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2026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检查,当事人仍旧安排未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未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并逾期未改正,构成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定种类设备作业的行为。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不再使用该叉车,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