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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漳州高新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

时间: 2025-08-08 02:59:30 |   作者: 锅炉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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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漳州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持续加大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打击,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执法,营造学法、懂法、守法氛围,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不定期公布本市环境违法处罚典型案例。

  2025年6月10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陪同省级环保督察组,对漳州高新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配套建设的各项环保治理设施均在运行。经查发现:该公司现场建设有3台4t/h锅炉,与环评批复的2台4t/h锅炉不符,且3台4t/h锅炉均在使用;根据该公司环评批复,该公司锅炉燃料为薪柴,但现场正在掺烧建筑模板等其他燃料。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于2025年6月10日对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该公司存在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出现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对该公司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共处人民币279000元罚款。同时对造成该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验收已投入生产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处以人民币51000元罚款。

  1.2025年6月10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

  2.2025年7月28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向该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配套环保设施验收,是保障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的重要环节。若项目性质、规模、工艺等出现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配套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这是企业一定遵守的法律底线。

  本案中,该公司擅自增加锅炉数量、改变燃料类型,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和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法规。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责令改正和罚款等处罚,警示企业要重视环评管理,严格落实环保责任,主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避免因违法操作承担法律后果。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推动“蒲公英”普法志愿活动规范化发展,推行说理性执法,寓“法律宣传”于行政执法过程。通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对环保法律和法规细致的宣传和耐心的解答,提高企业主的环境法治认识和守法意识;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中,向企业清楚告知违反的法律和法规条款和处理依照条款,将法律宣传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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