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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禁止使用生物质锅炉相关条例细节

时间: 2024-04-14 02:09:06 |   作者: 锅炉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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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煤会排放大量的SO2和NOx等污染物。燃油如常见的汽车尾气,含大量的CO、HC、NOx、碳烟颗粒。光化学烟雾是由NOx和HC转化而成;碳烟颗粒是雾霾的颗粒物的一种。燃烧生物质没有处理加工的草木材料,会产生的大量的烟尘、粉尘。燃煤导致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占到中国烟尘排放的70%、SO2排放的85%、NOx排放的67%和CO2排放的80%。形势所逼,国家大力倡导使用清洁能源,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环保政策。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广东省结合真实的情况,也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

  其中强调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调整能源结构,对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传统锅炉是提供工业生产的能源设备,常见以燃煤、燃油,燃烧生物质原材为能量来源,低氮锅炉改造成为必然,其中工业污染防治对锅炉规范条例细节如下:

  第二十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供热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一条 禁止安装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强制报废、禁止制造和使用的锅炉等燃烧设备。

  第二十二条 禁止安装、使用非专用生物质锅炉。禁止安装、使用可以燃用煤及其制品的双燃料或者多燃料生物质锅炉。

  生物质锅炉应当以经过加工的木本植物或者草本植物为燃料,禁止掺杂添加燃烧后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其他物质,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安装自动监控或者监测设备。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分散供热锅炉,或者未依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拆除供热锅炉,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安装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强制报废、禁止制造和使用的锅炉等燃烧设备,或者安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限制使用的高污染锅炉、炉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安装、使用非专用生物质锅炉或者安装、使用可以燃用煤及其制品的双燃料或者多燃料生物质锅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未经过加工的木本植物或者草本植物为燃料,或者在生物质燃料中掺杂添加燃烧后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物质锅炉未配备高效除尘设施,未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安装自动监控或者监测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更多详情,可查看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示。条款实施于2019年3月1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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