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4-17 22:20:34 | 作者: 燃气锅炉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切实提升应急举措的有效性与可操作性,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我市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规范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城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做到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事故造成的伤害,采取预防措施使事故控制在局部,消除蔓延条件,防止突发性重大或连锁事故发生;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和处理事故,尽力减轻事故对人体健康和财产的影响,努力实现环境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协调发展。
本预案制定原则:政府负责,部门配合;预防为主,各司其责;分级预警,提前响应;严格责任,监督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33号)、《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及其修改单(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保部、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细则》(环发〔2013〕104号)、环保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辖区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因臭氧引发的空气重污染,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对沙尘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隶属于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这中间还包括市有关部门专项应急实施方案和各旗县区政府的专项预案。各部门依据《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别编制各自的专项实施方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组成整个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综合应急预案体系,预案体系见附件2。
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市气象局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市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3、附件4。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空气污染控制、监测、气象预报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核心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由市环境监测站和市气象站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预报,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落实情况做督导、检查。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预报,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监测预报组跟踪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动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市气象台预测未来3天也许会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市环境监视测定中心站通报,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会商(上午10:00)。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见附件5),于当日12:00前提交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3次,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然浮现时,实时会商。
监测预报组依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呼和浩特市市区范围内国控环境监视测定点位监测结果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统计计算。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重污染事态的发展状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当需要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签发。市政府应急办接到签发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黄色、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副总指挥、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签发,红色预警由总指挥、市长签发(当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不在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签发;指挥部副总指挥、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不在时,由指挥部副总指挥、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指定人员签发;总指挥、市长不在时,由总指挥、市长指定人员签发)。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区政府。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当市政府接到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的全区或区域预警通知时,立即组织监测预报组进行会商,并于1小时内上报指挥部,分别按预警级别启动程序,市政府应急办在2小时内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当重污染天气达到相应的预警条件且需启动相应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市政府应急办和信息处(市政府应急办、信息处联系方式见附件8)。
各级预警要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内网发布预警通知,并在市政府网络站点进行公告。市主流新闻媒体、呼和浩特市环保局网站对预警公告进行宣传发布。市政府指导市通信主管部门、市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大气预警信息。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与市气象台会商,联合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并在达到预警等级时共同编制预警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发布内容最重要的包含污染现状、预警级别、可能会影响范围、预警期限、大气扩散条件、未来变化趋势、气象条件、敏感人群影响及保护措施等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之后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但预警因接到环保部或内蒙古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报的预警信息而发布时,接到环保部或内蒙古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解除预警通知,预警解除。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由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初报上报至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有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等;之后每日15∶00前将续报,内容有预警级别变动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有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于每日16∶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
预警信息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一定的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当紧急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时,市指挥部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确定Ⅰ级现场负责人为市长,Ⅱ级、Ⅲ级现场负责人为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Ⅳ级现场负责人为市应急办公室主任,指挥调度应急响应。现场负责人根据事件的大小和发展形态趋势,迅速开展应急指挥、应急协调、应急行动、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
当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通知市环境监测站和气象局等部门,加强对污染区域实时监测,确定污染范围、污染强度、范围内敏感目标情况及受影响人群数量,预测大气污染影响趋势。并及时对监测结果和气象条件做多元化的分析、预测,将结果迅速报告市指挥部,进而迅速开展应急措施。
市内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手机)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公布预警信息,倡导单位和个人自觉停驶、少驶车辆,注意交通安全,并提醒易感人群注意防范。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12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1)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确需外出一定要采取防护措施。
(2)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相关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3)加强对工程建筑、市政管网、园林绿化、土地整治、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工地的现场检查,督促落实有关控制扬尘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责令控尘设施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施工工地停止施工,加大扬尘防控措施力度。
(4)加大城市主次道路及快速路的冲洗保洁、机扫和洒水频次,加强对冒装撒漏和未冲洗运渣车辆的执法查处工作,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市内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手机)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公布预警信息,倡导单位和个人自觉停驶、少驶车辆,注意交通安全,并提醒易感人群注意防范。
市环境监测中心每12小时向市指挥办公室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1)建议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相关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5)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1)市城乡建设委、城管执法局、有关旗、县、区政府:加强施工扬尘执法检查监管,增加对各类建筑施工工地的检查频次,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建筑施工工地对料堆、土堆、施工渣土等易造成扬尘污染的物料实行严密苫盖,加大洒水、喷淋降尘频次;禁止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吊车等工程机械作业。有关企业对施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道路及时进行冲洗、洒水和保湿作业。限制未达到“绿色工地”标准的施工现场,除不实施土方建设的项目外,停止其土方作业。禁止城市及周边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的违规露天燃烧。
(3)市城管执法局: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对重要路段、重点区域机械化清扫每日2次以上,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喷雾洒水每日2次以上,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其它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清洁卫生。
(4)市环保局及区县环保局: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III级响应减排措施;确保重点排污企业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对重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保证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到位,禁止燃用超标煤炭,确保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市、区两级环境监视测定部门要按所属分工对列入附件9的应急减排企业名单的污染排放设施进行临时应急监测。环境监察人员实行24小时驻场监察,监督污染物减排及供暖锅炉错峰起炉。全市火电机组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5)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火锅等的经营行为,加大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检查和制止力度;严禁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6)市公安局: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切实保障重污染期间交通秩序。
(7)市交通运输局、公交公司:增加公交车运力保障。加强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型机械、施工车辆的上路管理。
市内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手机)及市内各大屏幕按照指挥部要求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尽可能的避免户外活动,关闭门窗,倡导尽量不驾驶车辆出行,易感人群加大防护措施。
市环境监测中心每8小时向指挥部应急办公室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1)建议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相关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5)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4)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5)最好能够降低能源消耗,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医院等特殊单位和在生产的基本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能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市公安局和各旗、县、区政府:实行交通管制,根据以下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行驶时间、行驶区域等。机动车上路行驶总量较正常天气条件下减少40%以上。
市政府、各企业和事业单位减少50%公车使用,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停驶公务车车牌号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市环保局、各旗县区环保局:要求辖区内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对燃煤电厂、水泥厂、化肥厂、药厂和矿场,采取临时性减产、限排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市、区两级环境监视测定部门要按所属分工对列入附件9的应急减排企业名单的污染排放设施进行临时应急监测;环境监察人员实行24小时驻场监察,监督污染物减排及供暖锅炉错峰起炉。
强化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明确工业公司各类煤、渣、焦、沙石等物料堆放要求。
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公司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要求相关响应企业和单位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整治未按强制性规定执行的排污企业。
禁止小型作坊式企业使用煤炉,加强城市煤炭物流中心监管,禁止硫分和灰分较高的煤炭运入。
②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要求土石方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开挖;要求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进行严密苫盖,加大洒水和喷淋降尘频次,并对周边被污染道路实施冲洗;增加工地上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等。
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禁止城市及周边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的违规露天燃烧。
⑤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火锅等的经营行为,加大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检查和制止力度;严禁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市内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手机)及市内各大屏幕按照指挥中心要求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尽可能的避免户外活动,关闭门窗,倡导尽量不驾驶车辆出行,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在落实Ⅱ响应措施基础上,更严格地减排污染物排放,加强人群健康防护,措施包括:
2.市公安局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监督已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3.燃煤锅炉房管理部门对锅炉房进行督导,要求其使用应急备用精煤和采取洗煤措施,确保减轻污染排放。
4.市公安局和各旗、县、区政府:实行交通管制,根据以下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行驶时间、行驶区域等。机动车上路行驶总量较正常天气条件下减少50%以上。
5.市环保局、各旗县区环保局:对各类排污企业,采取临时性减产、限排等措施,确保主要排放污染物排放量削减40%。环境监视测定部门要按所属分工对列入附件9的应急减排企业名单的污染排放设施进行临时应急监测;环境监察人员实行24小时驻场监察,监督污染物减排及供暖锅炉错峰起炉。
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措施中,工业公司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针对我市电力、水泥行业和供热企业实行“一厂一策”,根据重污染天气影响区域和加剧(减缓)趋势,灵活选择关停和限产企业名单。
当出现大气污染情况时,市政府应急办应当及时通过呼市主流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并在早、中、晚时段及时进行公布信息。市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局统一制定公开内容信息,公开的信息应说明大气重污染物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要采取的措施建议等。如果大气污染事态加重或维持的时间加长,应增加公开频次,并电话确认各宣传媒体对公开信息的执行程度。
预警信息发布后,督导检查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本级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企业操作方案以及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做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停止施工和建筑作业以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指挥部及时收集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应急终止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应急做出总结,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预案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向指挥部提出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建议等。
各级应急成员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和工作规范,做到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应急迅速,监管有力,效果明显。
各旗县区政府加强组织应急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工作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为确保各项措施及时有效执行,必须保证“设备配备、人员组织、措施落实”三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整合存量,优化增量”的原则,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和应急投入力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保障各项大气污染应急措施的开展。
预警一经启动必须迅速统一执行。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预案执行情况的巡查、督查,加大通报力度,对实施应急措施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拖延应急,不认真落实各项措施造成影响较大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市财政部门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大气监测网络设备的建设;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不断提高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能力。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要普及大气重污染防护、救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要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大气重污染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市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动态更新。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呼政办发〔2017〕91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线网上举报:emsp;邮编:010010接诉即办(投诉热线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切实提升应急举措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我市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规范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城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做到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事故造成的伤害,采取预防措施使事故控制在局部,消除蔓延条件,防止突发性重大或连锁事故发生;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和处理事故,尽力减轻事故对人体健康和财产的影响,努力实现环境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协调发展。
本预案制定原则:政府负责,部门配合;预防为主,各司其责;分级预警,提前响应;严格责任,监督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33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其修改单(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保部、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环保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辖区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因臭氧引发的空气重污染,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对沙尘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隶属于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其中包括市相关部门专项应急实施方案和各旗县区政府的专项预案。各部门根据《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别编制各自的专项实施方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组成整个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综合应急预案体系,预案体系见附件2。
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市气象局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市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3、附件4。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空气污染控制、监测、气象预报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由市环境监测站和市气象站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预报,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预报,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监测预报组跟踪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市气象台预测未来3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通报,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会商(上午10:00)。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见附件5),于当日12:00前提交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3次,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呼和浩特市市区范围内国控环境监测点位监测结果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统计计算。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重污染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当需要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签发。市政府应急办接到签发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黄色、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副总指挥、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签发,红色预警由总指挥、市长签发(当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不在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签发;指挥部副总指挥、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不在时,由指挥部副总指挥、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指定人员签发;总指挥、市长不在时,由总指挥、市长指定人员签发)。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旗县区政府。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当市政府接到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的全区或区域预警通知时,立即组织监测预报组进行会商,并于1小时内上报指挥部,分别按预警级别启动程序,市政府应急办在2小时内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当重污染天气达到相应的预警条件且需启动相应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市政府应急办和信息处(市政府应急办、信息处联系方式见附件8)。
各级预警要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内网发布预警通知,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市主流新闻媒体、呼和浩特市环保局网站对预警公告进行宣传发布。市政府指导市通信主管部门、市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大气预警信息。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与市气象台会商,联合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并在达到预警等级时共同编制预警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污染现状、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期限、大气扩散条件、未来变化趋势、气象条件、敏感人群影响及防护措施等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但预警因接到环保部或内蒙古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报的预警信息而发布时,接到环保部或内蒙古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解除预警通知,预警解除。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由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初报上报至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等;之后每日15∶00前将续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于每日16∶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
预警信息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相关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当紧急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时,市指挥部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确定Ⅰ级现场负责人为市长,Ⅱ级、Ⅲ级现场负责人为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Ⅳ级现场负责人为市应急办公室主任,指挥调度应急响应。现场负责人根据事件的大小和发展态势,迅速开展应急指挥、应急协调、应急行动、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
当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通知市环境监测站和气象局等部门,加强对污染区域实时监测,确定污染范围、污染强度、范围内敏感目标情况以及受影响人群数量,预测大气污染影响趋势。并及时对监测结果和气象条件进行分析、预测,将结果迅速报告市指挥部,进而迅速开展应急措施。
市内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手机)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公布预警信息,倡导单位和个人自觉停驶、少驶车辆,注意交通安全,并提醒易感人群注意防范。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12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1)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相关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3)加强对工程建筑、市政管网、园林绿化、土地整治、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工地的现场检查,督促落实有关控制扬尘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责令控尘设施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施工工地停止施工,加大扬尘防控措施力度。
(4)加大城市主次道路及快速路的冲洗保洁、机扫和洒水频次,加强对冒装撒漏和未冲洗运渣车辆的执法查处工作,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市内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手机)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公布预警信息,倡导单位和个人自觉停驶、少驶车辆,注意交通安全,并提醒易感人群注意防范。
市环境监测中心每12小时向市指挥办公室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1)建议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相关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5)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1)市城乡建设委、城管执法局、有关旗、县、区政府:加强施工扬尘执法检查监管,增加对各类建筑施工工地的检查频次,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建筑工地对料堆、土堆、施工渣土等易造成扬尘污染的物料实行严密苫盖,加大洒水、喷淋降尘频次;禁止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吊车等工程机械作业。有关企业对施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道路及时进行冲洗、洒水和保湿作业。限制未达到“绿色工地”标准的施工现场,除不实施土方建设的项目外,停止其土方作业。禁止城市及周边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的违规露天燃烧。
(3)市城管执法局: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对重要路段、重点区域机械化清扫每日2次以上,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喷雾洒水每日2次以上,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其它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清洁卫生。
(4)市环保局及区县环保局: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III级响应减排措施;确保重点排污企业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对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保证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到位,禁止燃用超标煤炭,确保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市、区两级环境监测部门要按所属分工对列入附件9的应急减排企业名单的污染排放设施进行临时应急监测。环境监察人员实行24小时驻场监察,监督污染物减排及供暖锅炉错峰起炉。全市火电机组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5)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火锅等的经营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制止力度;严禁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6)市公安局: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重污染期间交通秩序。
(7)市交通运输局、公交公司:增加公交车运力保障。加强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型机械、施工车辆的上路管理。
市内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手机)及市内各大屏幕按照指挥部要求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关闭门窗,倡导尽量不驾驶车辆出行,易感人群加大防护措施。
市环境监测中心每8小时向指挥部应急办公室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1)建议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相关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5)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4)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5)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市公安局和各旗、县、区政府:实行交通管制,根据以下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行驶时间、行驶区域等。机动车上路行驶总量较正常天气条件下减少40%以上。
市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减少50%公车使用,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停驶公务车车牌号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市环保局、各旗县区环保局:要求辖区内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对燃煤电厂、水泥厂、化肥厂、药厂和矿场,采取临时性减产、限排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市、区两级环境监测部门要按所属分工对列入附件9的应急减排企业名单的污染排放设施进行临时应急监测;环境监察人员实行24小时驻场监察,监督污染物减排及供暖锅炉错峰起炉。
强化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明确工业企业各类煤、渣、焦、沙石等物料堆放要求。
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要求相关响应企业和单位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整治未按强制性规定执行的排污企业。
禁止小型作坊式企业使用煤炉,加强城市煤炭物流中心监管,禁止硫分和灰分较高的煤炭运入。
②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要求土石方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开挖;要求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进行严密苫盖,加大洒水和喷淋降尘频次,并对周边被污染道路实施冲洗;增加工地上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等。
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禁止城市及周边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的违规露天燃烧。
⑤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火锅等的经营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制止力度;严禁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市内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手机)及市内各大屏幕按照指挥中心要求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关闭门窗,倡导尽量不驾驶车辆出行,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在落实Ⅱ响应措施基础上,更严格地减排污染物排放,加强人群健康防护,措施包括:
2.市公安局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监督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3.燃煤锅炉房管理部门对锅炉房进行督导,要求其使用应急备用精煤和采取洗煤措施,确保减轻污染排放。
4.市公安局和各旗、县、区政府:实行交通管制,根据以下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行驶时间、行驶区域等。机动车上路行驶总量较正常天气条件下减少50%以上。
5.市环保局、各旗县区环保局:对各类排污企业,采取临时性减产、限排等措施,确保主要排放污染物排放量削减40%。环境监测部门要按所属分工对列入附件9的应急减排企业名单的污染排放设施进行临时应急监测;环境监察人员实行24小时驻场监察,监督污染物减排及供暖锅炉错峰起炉。
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措施中,工业企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针对我市电力、水泥行业和供热企业实行“一厂一策”,根据重污染天气影响范围和加剧(减缓)趋势,灵活选择关停和限产企业名单。
当出现大气污染情况时,市政府应急办应当及时通过呼市主流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并在早、中、晚时段及时进行公布信息。市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局统一制定公开信息内容,公开的信息应说明大气重污染物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要采取的措施建议等。如果大气污染事态加重或持续时间加长,应增加公开频次,并电话确认各宣传媒体对公开信息的执行程度。
预警信息发布后,督导检查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本级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企业操作方案以及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做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业公司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停止施工和建筑作业以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指挥部及时收集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应急终止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应急做出总结,对会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做评估,对预案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向指挥部提出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建议等。
各级应急成员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建立完整运行机制和工作规范,做到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应急迅速,监管有力,效果明显。
各旗县区政府加强组织应急培训工作,通过种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工作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为确保各项措施及时有效执行,一定要保证“设备配备、人员组织、措施落实”三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整合存量,优化增量”的原则,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和应急投入力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保障各项大气污染应急措施的开展。
预警一经启动必须迅速统一执行。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预案执行情况的巡查、督查,加大通报力度,对实施应急措施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拖延应急,不认真落实各项措施造成影响较大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市财政部门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大气监测网络设备的建设;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逐步的提升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能力。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要普及大气重污染防护、救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上的准备;要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大气重污染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和法规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明显的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市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动态更新。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呼政办发〔2017〕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