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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3公司因违法被罚款!1公司被停止建设!
时间: 2024-02-12 01:50:23作者: 爱游戏正版下载

  我局于2020年5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年产铁丝2000吨、电焊网3000吨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2020年5月8日下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安环罚告字[2020]83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安环罚听告字[2020]8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违法情节1、项目建设进程:建成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3、项目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等级:报告表的规定。

  裁量认定:4.1001情节很严重,处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68000元整),责令停止建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于2020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喷塑粉末涂料项目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2020年5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安环罚告字[2020]401号)和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安环罚听告字[2020]4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以及《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违法情节1、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依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泄漏;2、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业地区);违法情节等级:0.2情节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于2020年5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生产护栏网、声屏障项目不依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态废料。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国家实行工业固态废料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态废料的单位一定要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的规定,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提供工业固态废料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联的资料”的规定。

  我局2020年5月6日下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安环罚告字[2020]23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安环罚听告字[2020]2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依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态废料,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违法情节:瞒、漏报种类:1种;瞒(漏)报数量:不足50吨;逾期时间:不足10天。违法情节等级:1.12情节一般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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